2025年6月1日,正在进行的英国破产署新一任署长(Chief Executive Officer)的选任工作,结束申报环节,进入下一阶段。
今年2月,英国破产署时任署长迪恩·比利(Dean Beale)宣布,他将在三个月后离任。比利属于破产系统的“老兵”,已在破产系统工作超过三十年,并且从2019年12月2日开始担任署长。4月8日,英国破产署与伦敦学院大学联合举办的年度学术论坛上,比利以署长身份致闭幕词,并与破产界同行愉快告别。5月12日,比利正式离任。同一天,英国破产署发布公告,曾担任英国破产署首席运营官的亚历克·皮布斯(Alec Pybus)担任临时署长。
英国破产署是商业与贸易部下属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破产相关领域的行政工作。英国破产署目前在全英国范围内11个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共有1800多位职员,履行包括《破产法》《公司法》《经济犯罪与公司透明法》等不同法律赋予的破产相关行政职责。
英国破产署可以被视为破产行政机构设立和改革的样板。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破产行政机构改革,部分地区在机构设置、职责配备等方面取得一些成绩,但从破产法实施体系完善角度,我国破产行政机构改革刚刚起步,与先进经济体相比在破产行政领域还有明显短板。正因为如此,作为破产法学者,笔者对英国破产署一直充满好奇。
2025年5月28日,笔者有幸前往英国破产署调研学习。由于恰逢英国破产署署长变动,此行拟调研的问题之一,就是英国破产署署长的选任流程。
在世界范围内,英国文官(civil service)制度别具一格。文官与内阁部长或者政务官不同,不通过选举产生,也不属于政治性任命,而且只为中央政府部门工作。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务员相比,英国文官的范围相对要狭窄。英国文官都属于国王下属的政府雇员,在政治上严守中立。
如果按照级别划分,英国的文官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文官,截至2024年12月,全英国共有514395个文官职位;另一种是高级文官(Senior Civil Service),共有接近5000个这样的职位。
英国破产署署长就属于高级文官之一。与普通文官相比,高级文官具有更强的流动性。比如此次离任的迪恩·比利,已担任英国公共利益审计中心(Centre for Public Interest Audit,CPIA)执行主任。而在比利之前担任英国破产署署长的莎拉·阿尔本(Sarah Albon),则在2019年离任后被任命为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局长。这种流动不一定会带来职级的提升,但会为不同政府机构带来新的活力。
在比利宣布即将离任后,选任英国破产署新署长的工作就展开了。就英国文官体系而言,高级文官的招募流程一方面已经完全可以做到有条不紊,但对外界来说还是有一定的神秘感。
由于英国破产署隶属于英国商业与贸易部,破产署署长的招募就由商业与贸易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招募工作,则外包给英国猎头公司瀚纳仕(Hays)。
为了招聘到最佳人选,英国破产署专门制作了长达17页的介绍材料。按照官方发布的英国破产署署长招募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工作地点。包括伯明翰、加的夫、克罗伊登、爱丁堡、埃克塞特、伊普斯维奇、利兹、伦敦、曼彻斯特、泰恩河畔纽卡斯尔、诺丁汉。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这里的工作地点列举得如此繁琐,有两个考虑:
第一,因为英国破产署作为中央政府部门,在上述11个城市都设有分支机构,署长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履职;
第二,近年来出于多种考虑,英国高级文官职位有意识向伦敦之外的城市和地区开放,甚至承诺在2030年之前在非伦敦地区开放50%的职位。
列举较多的工作地点,可以同时满足上述两点。
(2)职位描述。英国破产署署长负责为英国破产署提供战略性的领导和指导,并与上级部门密切合作,助力实现内阁的整体施政目标。新任署长将参与制定英国破产署2026-30五年规划,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职,通过技术升级为公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按照岗位描述,英国破产署署长要承担的职责包括:
(a)担任英国破产署会计主管,向商业与贸易部常设秘书负责,有效管理英国破产署预算,为纳税人创造价值。
(b)为英国破产署提供领导力、愿景和战略框架,确保英国破产署具有凝聚力,且能够在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中高效运作。
(c)确保英国破产署的结构和技能组合相对合理且足够灵活,使其能够履行职能并完成改革议程。
(d)确保破产管理署在法定框架内规范运作,并确保相关人员对此负责。
(e)与英国破产署董事会主席合作,确保英国破产署的内部治理井然有序。
(f)与英国商业与贸易部及其他政府机构合作,在破产行业和政府部门开展工作,在必要时针对破产相关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g)确保破产管理署有效履行其监管者职责。
(h)通过里里外外的有效沟通,持续提升和巩固破产管理署的良好声誉。
(3)具体要求。结合上述职责,招聘机构为英国破产署署长的应聘者提出如下四方面具体要求:
(a)具有管理和领导大型复杂组织的经验,能够建立并维持积极进取和创新的团队,能够促进员工的敬业精神。
(b)对于财务问题比较敏感,具有在大型和复杂的组织中管理风险和预算的经验。
(c)具有卓越的沟通能力,能够与上级部门和破产行业建立信任并开展良好合作,提供并加强破产署职责的执行。
(d)有兴趣并有能力学习破产法和相关法规。
上述要求把对破产法的学习放在最后一项。而实际上,英国破产署署长除了需要具备一般高级文官需要具备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之外,最不可或缺的是破产法相关的专业知识。但在招聘环节,可能是为了预防歧视投诉,破产法专业知识并未得到特别强调。
(4)薪资和待遇。英国破产署署长的年薪为98000英镑,此外英国商业与贸易部还通过文官固定收益养老金计划每年额外发放28390英镑。另外按照英国文官系统每年10%的涨薪比例,按照最低聘期3年计算,其最高年薪可能高达149000英镑。
在国家法定假期之外,署长正常享有各种年假、病假、产假、陪产假等假期。在履职期满5年后,还将享受25—30天的假期。署长需要全职工作,但可以选择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5)前置条件。成功的应聘者,必须要通过犯罪记录核验,在任命前还应满足国家安全许可。
尽管英国破产署署长属于高级文官,但其应聘材料并不复杂。按照官方信息,英国破产署署长的应聘材料只有两份:一份是包含职业履历的个人简历,另一份是履职规划。个人简历需要列举履职经历中的主要职责和成绩,并对过去两年内的中断或者空缺提供合理理由。而履职规划尽管更为重要,但不需要特别冗长和复杂。应聘者需要在两页A4纸的篇幅内,根据英国破产署署长的岗位要求,认真组织材料和语言,通过合理的证据和数据,一一响应相关要求。
有一个问题读者可能会比较好奇,那就是外国人能不能应聘英国破产署署长?答案是原则上可以,但并非完全放开。
按照招聘公告,应聘者的国籍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几类:英国公民;爱尔兰共和国公民;有工作许可的英联邦公民;根据欧盟定居计划 (EUSS),获得定居或预定居身份(已提交申请亦可)的欧盟、瑞士、挪威、冰岛或列支敦士登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在2020年12月31日或之前有资格申请欧盟定居计划的有限居留许可或无限期居留许可的个人;已获得文官工作许可的土耳其公民及其家庭成员。
按照官网发布的信息,申报截止后招募团队将展开具体的甄选工作。甄选具体分如下步骤:
第一步,根据应聘材料,形成初选名单,并由瀚纳仕组织初步面试。
第二步,根据瀚纳仕面试情况,形成复选名单。复选名单上的应聘者,将会应邀在7月5日与英国破产署董事会两位董事会面,同时完成心理测试和员工参与度测试。另外,复选名单上的应聘者还可能有机会与英国破产署董事会主席马克·奥斯滕(Mark Austen)在最终面试前展开非正式沟通。
第三步,面试。这次招聘工作的面试工作,将于7月15日在伦敦进行。作为面试的一部分,应聘者需要根据面试前提供的案例或者信息,准备一个简短的应聘演讲,并围绕职业履历和应聘相关问题展开深入交流。
面试小组名单,已经在招募公告公布。除了独立机构文官招募委员会(Civil Service Commission)专员马丁·斯宾塞(Martin Spencer)外,还有商业与贸易部总干事加勒布·迪克斯(Caleb Deeks)或者加文·兰伯特(Gavin Lambert)、商业与贸易部公司法与透明团队副主任尼斯•班达拉(Nis Bandara)、英国破产署董事会主席马克·奥斯滕和非执行董事萨马莎·杜兰特(Samantha Durrant)。
第四步,遴选和反馈。面试结束并确定结果后,应聘者即会获悉相关结果,应聘者也会得到应聘过程中所有相关测试的报告副本。
选任结果确定后,可能会有一种可能就是拟聘任的署长候选人,因为各种原因不来就职或者到任后不久即辞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展开新一轮署长招募,显然成本较高。为预防这种风险,英国破产署会在这一轮署长选任中设定一个候选名单。候选期限为一年。如果在候选期限内出现前述情况,英国破产署则会直接从候选名单中遴选继任者,而无需参与在短时间内展开新一轮招募。
就此次英国破产署署长招募来说,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临时署长通过招募程序转正。这种可能性已有先例可循。迪恩·比利在担任英国破产署署长之前,就曾担任过为期3个月的临时署长,并通过招募流程最终问鼎。因此,如果现任临时署长亚历克·皮布斯最终通过招募程序脱颖而出,也许不算意外。
破产署新一任署长招募,是我们了解英国破产行政机构如何运行的重要窗口。且让我们拭目以待,看谁最终能够成为英国破产署的“掌门人”。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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