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公”诉人贩子索赔6元案一审宣判:法院判赔交通费、误工费4元

“雷公”诉人贩子索赔6元案一审宣判:法院判赔交通费、误工费4元

hyde0321 2025-08-26 装修趣闻 1 次浏览 0个评论

8月26日,澎湃新闻从“雷公”雷武泽处获悉,近日,他们夫妇与人贩子王浩文、胡某雄的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已宣判,法院判王浩文赔偿雷武泽及其妻子交通费、误工费共计4元。

此前,雷武泽及其妻子民事起诉王浩文、王某雄,分别向二人索赔交通费1元、误工费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共计索赔6元,并请求判令王浩文、胡某雄向他们公开忏悔并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王浩文、胡某雄已被判处刑罚,根据司法解释,再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王浩文已经当庭赔礼道歉,并提交书面材料,故法院对“忏悔并赔礼道歉”的诉求不再予以支持。

雷武泽则认为此前庭审中王浩文未承认拐卖川川,没有认罪悔罪,其道歉没有诚意,不会接受。

此外,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交通费、误工费的具体数额,雷武泽及其妻子请求王浩文赔偿交通费1元、误工费1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雷武泽表示,是否要上诉,他们也“犯了难”,还在思考和犹豫。他认为,这案子的意义远不止“6块钱”,它关乎受害者的尊严,也关乎能否让更多人关注到拐卖妇女儿童问题背后的困境。

向人贩子夫妻索赔6元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因左侧的眉毛有些特别,“是立起来的”,雷武泽在寻子圈被称为“雷公”。他的儿子小名川川,于1998年4月出生,于2001年被人拐走。2023年6月,雷武泽终于寻回了川川。随着川川被找到,人贩子王浩文再次进入公共视野。

2024年5月初,王浩文等人拐卖儿童案在南充中院开庭。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

2024年6月,南充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琼(王浩文的前女友)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胡某雄(王浩文的妻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追缴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

王浩文、胡某雄不服,提起上诉。

2025年1月21日,四川省高院对王浩文拐卖儿童案二审宣判,维持了一审作出的死刑判决。

雷武泽向澎湃新闻表示,作为被拐儿童的家长,他一直想民事起诉王浩文。此前,由于案情特殊,法院建议他们等刑事案件宣判后再提出民事起诉。在刑事案件二审中,法官询问王浩文是否愿意进行民事赔偿,王浩文称,自己愿意赔偿其承认的三起案件,但自己没钱。这让被拐儿童的家长很气愤,无法接受,雷武泽遂考虑民事起诉王浩文。

2024年12月,雷武泽向自己的户籍地所在法院——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2025年1月2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在民事起诉状中,雷武泽夫妻请求法院判令王浩文、胡某雄分别赔偿寻亲交通费1元、误工费1元、精神损害费1元等共计6元。此外,请求判令王浩文、胡某雄向他们公开忏悔并赔礼道歉。

雷武泽此前称,寻亲22年,他付出了很多时间和金钱。人贩子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理应承担民事责任。他民事索赔共计6元,主要是为了伸张正义,给所有被拐儿童及其家长一个交代。他认为,此次民事起诉,不是浪费司法资源,有很大的公益价值。

“雷公”:对于是否上诉还在犹豫

今年4月,此案由湖南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地点在四川南充市看守所。庭审中,王浩文辩称,其未拐卖川川,但作为拐卖儿童的罪犯,愿意当庭向雷武泽及其妻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胡某雄辩称,其未参与拐卖川川,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雷武泽认为,王浩文未承认拐卖川川,没有认罪悔罪,这样的道歉没有诚意,不会接受其道歉。

芙蓉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王浩文拐卖川川,使川川脱离雷武泽及其妻子的监护,侵害了雷武泽及其妻子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胡某雄虽为王浩文的配偶,但胡某雄未参与拐卖川川,雷武泽及其妻子请求胡某雄与王浩文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芙蓉区法院表示,雷武泽及其妻子主张寻亲交通费、误工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误工费的具体数额,雷武泽及其妻子请求王浩文赔偿交通费1元、误工费1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芙蓉区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案涉侵权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拐卖儿童犯罪,并被判处刑罚。根据司法解释,雷武泽及其妻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王浩文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芙蓉区法院表示,本案中,王浩文拐卖川川严重侵害雷武泽及其妻子的监护权,法院根据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由王浩文以书面形式向雷武泽及其妻子赔礼道歉。鉴于王浩文已经当庭赔礼道歉,并提交书面材料,已经履行了书面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故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对于一审判决,雷武泽表示,他们当初选择民事起诉,索赔6元,是为了给自己、家人讨个公道,更想替那些还在寻亲路上挣扎的家庭发声。目前,一审判决结果已经出来,是否要上诉,他们也“犯了难”,还在思考和犹豫。

雷武泽表示,有人说,为这6块的赔偿和公开道歉还要上诉,是浪费司法资源,但他认为,这案子的意义远不止“6块钱”,它关乎受害者的尊严,也关乎能否让更多人关注到拐卖妇女儿童问题背后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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